现如今,正规的用人单位,基本上都能遵守法规,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,依法保障劳动者的“清凉权益”。可是,一些灵活就业群体,就没有那么幸运了。比如外卖骑手,比如清洁工,比如建筑工人等,他们很少能获得高温津贴,至于其他的“清凉权益”,也聊胜于无。不得不防的是,一些企业在高温津贴上和稀泥,糊弄高温下的户外劳动者:比如,他们用西瓜、饮料、绿豆汤等降温食品来冲抵高温补贴;比如,用缩短工作时间来搪塞高温津贴;比如,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,等等。另外,还有企业以发放高温补贴为借口,罔顾劳动者的清凉与健康权益。高温对劳动者的危害很大,甚至能导致高温致死的悲剧。但是,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在高温劳动保护问题上使用小伎俩:其一,用人单位发了高温补贴,就觉得自己做到位了;其二,如果当地没有发生严重的劳动者中暑事件,职能部门就不会重视,用人单位当然也不重视高温下劳动者的休息权。发了高温补贴,不等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。高温补贴应该足额发放,这仅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一部分。劳动者最关键的权益,应该是健康权。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对高温下的劳动时间有过规定,其中指出:最高气温在37℃-40℃时,室外露天工作不得超过6个小时;最高气温超过40℃,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等。这些保障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必须得到执行,而不能因发放了高温补贴就顾左右而言他。在笔者看来,用人单位不仅要执行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的保护条款,还应自己制定一个更苛刻的保护,或者更大范围地避开高温时段,自觉地为劳动者擎一柄健康保护伞。这样做,既是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,也是保护用人单位自己。足额发放高温津贴,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。但更为关键的是,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规,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生命健康。总之一句话:高温津贴和健康保障,一个都不能少。(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黄齐超)举报/反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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